甘房网(gshouse.com.cn)讯 为解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省发改委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部门,于昨日共同下发《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等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不得高于3%。
经济适用房利润率不高于3%
《通知》要求,各部门要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凡属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计取利润。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按有关规定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核定价格时原则上不计取管理费,并不得计取利润。
超越权限定价 要追究责任
《通知》对经济适用房住房审批程序进行了限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提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审批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价格审核。对超越权限定价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要提供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审批文件,对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批价格,直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组查明原因,依法追究违规单位、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价格信息 一年一报
《通知》指出,要落实和完善住房价格信息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原省物价局《关于建立住房价格信息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规定,指定专人负责,于当年7月30日前和次年1月30日前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等价格信息。
各级价格、住建、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今后省上每年将择机组成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各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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