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0日,张女士从他人手中买来一套二手房,并进行了公证。当月22日,张女士在尚未办完过户手续、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便通过山西东成佳盛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该房产转让给张先生,三方签订《房屋买卖经纪协议》,约定房产证原件及相关产权资料留存经纪公司,以便办理核档、转让、过户手续,房款交付后,双方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契约》。此后,张先生向经纪公司交纳了6400元中介费,付给张女士1万元定金。一个月后,因经纪公司未能兑现承诺代办按揭贷款等原因,张先生要求退房,但遭到卖方和中介公司拒绝。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三方签订的 《房屋买卖经纪协议》,经纪公司双倍返还中介费,卖方退还定金,并诉求交通费等损失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女士在未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下,委托经纪公司出售并收取购房定金,违反了《房地产管理法》“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之规定,其行为无效。鉴于张先生买房时未对房产证进行审查,法院不支持其对交通费等损失的诉求。而作为中间人的经纪公司,在未促成买卖双方合同成立之前,不得要求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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