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土地管理新政:合理使用优化配置 增强调控
甘房网(gshouse.com.cn)讯 近日,天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土地整理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8月15日起施行。这是继2008年年初天津市政府出台《市内六区土地平衡项目试点暂行办法》以后又一部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的制度性文件,标志着本市土地整理储备制度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本市合理利用土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增强政府调控能力,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将起到促进作用。
据了解,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2003年以来,本市加强了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建立了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所有的经营性用地必须经过收购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规范的土地市场环境吸引了一大批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来津投资,使本市成为新一轮投资开发的热点地区。2006年,土地整理储备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写入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旧区改造、盘活企业资产、加快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办法》规定,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集中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土地上取土。土地储备范围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军队空余土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立足当前工作的同时,结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特点,实现了六个方面的创新:
据了解,土地整理储备,是指市政府确定的土地整理储备机构,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规定对纳入储备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施征收,对国有土地实施收购、收回、置换后,进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并予以储存的行为。
2003年以来,本市加强了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建立了规范统一的土地市场,所有的经营性用地必须经过收购储备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规范的土地市场环境吸引了一大批有实力的房地产企业来津投资,使本市成为新一轮投资开发的热点地区。2006年,土地整理储备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写入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旧区改造、盘活企业资产、加快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办法》规定,本市实行土地整理储备集中管理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政府储备土地或者在其土地上取土。土地储备范围主要包括: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届满需要收回的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未确定用地单位的土地;依法确认的闲置土地;依法确认为无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政府委托管理的其他国有土地;军队空余土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收回的其他国有土地。纳入土地整理储备项目实施计划内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限制新建、改建、扩建地上建筑物,优先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据市国土房管局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此次出台的《办法》对土地整理储备工作各个环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立足当前工作的同时,结合国家规定和本市特点,实现了六个方面的创新:
编辑:穆佩霞
关键字: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