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应国家政策 今起甘肃房屋登记按件收取每件80

甘房资讯 2008-5-7 10:21:25 来源:鑫报 【留言,打印,关闭

   甘房网(gshouse.com.cn)讯 省物价局、财政厅昨日(5月6日)发出通知,对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进行了规范。自即日起,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政府房产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我省除房产测绘费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外,有关房屋登记收费的其他原有标准即日起自行废止。

   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

   为规范房屋登记收费行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依据《物权法》等相关规定,今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登记、征收费用时,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房屋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一件。

   住房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房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另外,房屋登记收费标准中包含房屋权属证书费。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房屋登记费向申请人收取。但按规定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的,只能向登记为房屋权利人的一方收取。 

   经适房登收费标准减半

   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以及因房屋坐落的街道或门牌号码变更、权利人名称变更而申请的房屋变更登记,在新规定收费标准基础上减半收取。房屋查封登记、注销登记和因登记机关错误造成的更正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房屋权利人因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领证书,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费。农民利用宅基地建设的住房登记,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房屋登记费,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收单位要公布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房屋登记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缴库办法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其履行职能的需要核定。

   房产测绘费按原标准执行

   在出台此次新的收费标准中,我省对房产测绘费收费标准暂不做调整。地籍测绘及房产测绘(1:1000、1:500)价格,仍按国家测绘局2002年规定标准执行。房产测绘中,Ⅰ类住宅用房1.00元/m2;Ⅱ类:商业楼用房1.40元/m2;Ⅲ类:多功能综合楼用房1.90元/m2。建筑用地拔地定桩:降低为每件(4点)1600元。建筑物放线:降低为每件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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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房屋登记费按件收取 标准为每件80元

编辑:郭丽 关键字:房屋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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