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经适房、廉租房实施办法将打破面积限制
甘房网(gshouse.com.cn)讯 对于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言,都将有可能在打破人均住房面积限制的基础上享受廉租房政策。昨日(7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政策解读:
1.保证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8平方米。 我省实施的廉租房制度,首先应保尽保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甘肃省廉租住房保障实施办法》提出,在此基础上,可逐步将保障范围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可以提前扩大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房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2.不得将廉租房转借。 退回廉租房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退回廉租住房: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取得审核同意的,给予警告;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
3.经适房按成本价销售《甘肃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明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获取利润。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
4、申请廉租房可拿货币补贴。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市州、县市区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市州、县市区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对承租公房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可以对住房保障面积范围内租金,按规定给予适当减免。
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数量、结构等因素,以户为单位确定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其中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按照当地市场平均租金确定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实物配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市州、县市区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
5、廉租房建设用地应考虑交通便利。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交通便利。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回购等事项。
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或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社会捐赠资金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其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