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讯:第2次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公布

甘房资讯 2008-7-23 18:05:54 来源:国土资源部 【留言,打印,关闭

图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流程图1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流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总体方案

  摸清土地资源家底,掌握真实的土地利用状况,获取准确的土地基础数据,是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下简称“二次调查”)工作的主要目的。成果核查作为二次调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全国土地

  调查成果真实、准确的重要手段,是保证调查成果质量的有效措施,是做好二次调查工作的关键。


  一、核查任务

  (一)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核查。

  1.开展农村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核查。

  (1)开展全国各县级调查单位全辖区100%的内业土地利用现状地类一致性核查,对比检查数据库中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与遥感正射影像的地类一致性。

  (2)结合内业核查成果,重点对东部沿海地区及五十万以上人口城市等地区,开展耕地、建设用地等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实地对照检查土地利用数据与实地的一致性。

  (3)重新汇总土地利用数据库中面积数据,检查汇总数据与上报数据的一致性。

  2.开展农村土地权属调查成果核查。

  检查数据库汇总的土地权属面积与上报统计资料的一致性。抽取一定比例的权属界线,开展外业实地抽查,检查其权属状况与实地的一致性。

   (二)城镇土地调查成果核查。

  结合农村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对各地汇总的城镇土地利用分类数据进行逻辑性检查,原则上不对具体宗地开展核查。

  (三)基本农田核查。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基本农田划定和调整等资料,检查分析各地基本农田上报数据、位置的可靠性,通过空间叠加统计的方法,检查各地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数据与上报的基本农田地块中各地类面积的一致性,落实基本农田数量和位置相关情况。

  (四)土地调查数据库检查。


  二、技术路线与技术方法

  (一)技术路线。

  围绕成果核查的目标和任务,按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规定》的要求,充分运用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以及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技术手段,采用内业全面核查和外业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技术路线,检查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图件与实地一致性。

  (二)技术流程。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国家级核查技术流程见图1。

  (三)技术方法。

  1.充分利用遥感(RS)技术,采用数据库空间叠加套合检验法,开展内业地类一致性核查。

  利用客观、高分辨率、现势性强的遥感正射影像图,在统一的地理坐标系下,与土地调查数据库中的相关土地利用数据层叠加套合,目视判读遥感影像,结合地类影像特征检索库,100%的对比检查影像判读地类与调查数据库中的地类一致性,将判读认为不一致的地类图斑、线状地物等,按照规定进行标注,为外业调查进行实地核实提供依据。

  2.充分利用地理信息系统(GIS)技术,检查数据库成果质量,确保汇总数据的准确性。

  依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开发统一的数据库成果质量检查软件,采用计算机辅助检查方法,检查数据库的数学基础、数据精度、拓扑结构、图层的命名及属性、图幅接边和汇交格式等是否正确,并对各层间的套合、逻辑一致性进行自动检查。利用GIS软件,按行政区域重新统计汇总出数据库中各地类面积和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检查数据库汇总数据与上报数据的一致性,检查县级(含县级)以上各级行政区域的控制面积是否与下达的控制面积一致。



  3.充分利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技术,开展外业实地核查。

  根据内业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结合有关资料选择抽查图斑和地物,确定抽查路线,有针对地开展实地现场调查和地物测量。利用GPS全站仪等设备仪器和 GPS导航技术,引导抽查路线,并利用空间定位系统,将矢量栅格数据叠加显示,实时跟踪显示当前所在地理位置,准确定位所抽查的图斑。同时,详细记录外业工作轨迹,准确量测和记录核查地物的实地面积及线状地物宽度等,并拍摄实地地物照片,确保照片与疑问图斑(线状地物)一一对应,为开展复核工作和内业后处理提供有效的依据。

  三、核查主要成果

  (一)内业核查成果。

  1.矢量成果(疑问图斑、线状地物)。

  2.数据表格成果。

  包括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基本农田面积汇总检核表、土地利用分类面积汇总检核表、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汇总检核表等。

  3.内业核查报告。

  4.疑问图斑分布图。

  (二)地方复核成果。

  1. 地类一致性核查记录表。

  2. 地方复核情况报告。

  3. 地方复核照片。

  (三)外业实地核查成果。

  1.外业核查记录表。

  2.外业核查报告。

  3.外业实地照片。

  (四)总体成果。

  1.核查总报告。

  2.核查确认意见。

编辑:郭丽 关键字:土地调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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