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解答 甘房网独家最全面版
一、政策解答
1、什么是廉租房?
答:廉租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低收人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是何时颁布的?从何时开始实行?
答:《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9月2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行。
3、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人家庭,即兰州市城市家庭人均年收人4800元以下(含),人均月收入400元;(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4)申请家庭成员为兰州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4、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渠道是什么?
答: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1)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3)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4)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5、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是什么?
答:城镇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年度实行具体方式由市房地产、财政部门确定。
6、什么是租赁住房补贴?
答: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7、什么是实物配租?
答: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8、什么是租金核减?
答:是指住房产权单位按照《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9、廉租住房实行什么制度?
答: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年审、轮候制度。
10、廉租住房每年何时申请、年审?
答:城镇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年审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
11、廉租住房如何申请?
答: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具备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低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无单位的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4)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廉租住房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答:廉租住房申请实行三级审查,二级公示,即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审查、区主管部门审查、市房改办审核;二级公示.指区主管部门公示、市房改办公示确认。
1 3、什么是轮候制度?
答:当超出当年资金,实物计划时,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排队轮候。轮候以申请时间为标准,并参考家庭困难程度。
14、兰州市现行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兰州市政府2007年2月27日常委会议研究提高补贴标准。由每户每月最高180元,统一提高到每户每月270元(即补贴面积由每人12平方米提高到15平方米,补贴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5元提高到6元,每户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45平方米),并按每月每户270元发放,不再按照家庭人口计算。
1 5、实物配租的标准是什么?
答:实物配租以中、小型廉租住房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16、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谁来制定?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策定价,由物业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计租单位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现执行每月每平米0.45元。
17、租金核减执行什么标准?
答:租金核减执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1 8、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什么情况下取消保障资格?
答:(1)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规定》住房标准的;(2)不按规定时问申报变动情况的;(3)不按时接受年审的;(4)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19、在什么情况下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可处1 000元以下罚款?
答:(1)末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4)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20,被取消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多长时间退回廉租住房?
答:在三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二、疑难解答
兰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2006]01号和[2007]01号中规定:
1、未婚单身享受低保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应认定为符合保障条件。
2、已婚但离异或丧偶后单身人员享受低保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应认定为符合。
3、孤儿享受低保,在他人处寄住的,应认定为无房。
4、居民家庭一人享受低保,家庭其他成员未享受低保的,按家庭人口合并计算住房面积。
5、申请人家庭承租私人住房的,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无房。
6、申请人家庭系“农转非”,且享受低报,但在农村有住房或自称在农村借住、承租父母房屋的,应确认为其有住房。
7、申请人家庭系“城中村”改造中,其身份由农民改变为城镇居民,且享受低保的,自称借住、承租父母房屋的,应确认为其有住房。
8、申请人家庭住房系父母的,但其父母未与申请人家庭在同一处房屋居住的,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有住房。
9、申请人家庭原有住房,经拆迁后已由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货币补偿的,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有住房。
10、申请家庭与父母同住,父母一院落或多层楼房,房间很多,虽产权归父母,但应认定申请家庭有房,合并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11、申请人离异,房子判给了对方,离异者租住私人房屋的,可视为无房。
12、申请人家庭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孩子考上大学户口迁走,家庭住房人均面积仍按原有人口数计算,但孩子毕业后应按现有人口数计算。
13、父母去世留下住房,没有遗嘱,子女多人共同居住该房,其中有的子女享受低保,申请廉租住房时合并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14、租住单位公房,另外自行扩建或搭建住房,面积和租住公房面积合并计算。
15、租住公房,另外又租私房,面积按公房面积计算。
16、亲戚过世,户主收养亲戚遗子女,且该子女随该家庭享受低保,该子女认定为该家庭成员。
17、离婚不离房的算有房,并按现住人口计算面积。
18、户口空挂在亲戚家,借住在亲戚家或另外租住私人房的算无房。
19、劳教释放人员,释放后,户口落在亲戚家中,寄住或租住私人房,享受低保,算无房。
1、什么是廉租房?
答:廉租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低收人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
2、《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是何时颁布的?从何时开始实行?
答:《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9月23日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实行。
3、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民政部门确认的低收人家庭,即兰州市城市家庭人均年收人4800元以下(含),人均月收入400元;(2)申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3)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4)申请家庭成员为兰州市非农业常住户口。
4、廉租住房的资金来源渠道是什么?
答: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原则,主要包括:(1)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资金;(2)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3)城镇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4)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5、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是什么?
答:城镇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年度实行具体方式由市房地产、财政部门确定。
6、什么是租赁住房补贴?
答: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7、什么是实物配租?
答: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直接提供住房,并按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8、什么是租金核减?
答:是指住房产权单位按照《兰州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规定》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给予租金减免。
9、廉租住房实行什么制度?
答: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年审、轮候制度。
10、廉租住房每年何时申请、年审?
答:城镇低收人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年审时间为每年的9月1日至9月30日。
11、廉租住房如何申请?
答: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在具备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低收入证明;(2)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证明,无单位的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现住房证明;(3)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4)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2、廉租住房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答:廉租住房申请实行三级审查,二级公示,即个人申请、街道办事处(镇)审查、区主管部门审查、市房改办审核;二级公示.指区主管部门公示、市房改办公示确认。
1 3、什么是轮候制度?
答:当超出当年资金,实物计划时,对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家庭实行排队轮候。轮候以申请时间为标准,并参考家庭困难程度。
14、兰州市现行的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是多少?
答:兰州市政府2007年2月27日常委会议研究提高补贴标准。由每户每月最高180元,统一提高到每户每月270元(即补贴面积由每人12平方米提高到15平方米,补贴标准由每月每平方米5元提高到6元,每户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45平方米),并按每月每户270元发放,不再按照家庭人口计算。
1 5、实物配租的标准是什么?
答:实物配租以中、小型廉租住房为主,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16、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谁来制定?标准是多少?
答:城镇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策定价,由物业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后按规定程序报批。计租单位统一按建筑面积计算,现执行每月每平米0.45元。
17、租金核减执行什么标准?
答:租金核减执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1 8、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什么情况下取消保障资格?
答:(1)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本《规定》住房标准的;(2)不按规定时问申报变动情况的;(3)不按时接受年审的;(4)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19、在什么情况下取消廉租住房保障资格。并可处1 000元以下罚款?
答:(1)末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2)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3)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4)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20,被取消享受实物配租家庭多长时间退回廉租住房?
答:在三个月内退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二、疑难解答
兰州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2006]01号和[2007]01号中规定:
1、未婚单身享受低保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应认定为符合保障条件。
2、已婚但离异或丧偶后单身人员享受低保且符合其它条件的,应认定为符合。
3、孤儿享受低保,在他人处寄住的,应认定为无房。
4、居民家庭一人享受低保,家庭其他成员未享受低保的,按家庭人口合并计算住房面积。
5、申请人家庭承租私人住房的,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无房。
6、申请人家庭系“农转非”,且享受低报,但在农村有住房或自称在农村借住、承租父母房屋的,应确认为其有住房。
7、申请人家庭系“城中村”改造中,其身份由农民改变为城镇居民,且享受低保的,自称借住、承租父母房屋的,应确认为其有住房。
8、申请人家庭住房系父母的,但其父母未与申请人家庭在同一处房屋居住的,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有住房。
9、申请人家庭原有住房,经拆迁后已由开发建设单位给予货币补偿的,应认定为申请人家庭有住房。
10、申请家庭与父母同住,父母一院落或多层楼房,房间很多,虽产权归父母,但应认定申请家庭有房,合并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11、申请人离异,房子判给了对方,离异者租住私人房屋的,可视为无房。
12、申请人家庭已享受廉租住房补贴,孩子考上大学户口迁走,家庭住房人均面积仍按原有人口数计算,但孩子毕业后应按现有人口数计算。
13、父母去世留下住房,没有遗嘱,子女多人共同居住该房,其中有的子女享受低保,申请廉租住房时合并计算人均住房面积。
14、租住单位公房,另外自行扩建或搭建住房,面积和租住公房面积合并计算。
15、租住公房,另外又租私房,面积按公房面积计算。
16、亲戚过世,户主收养亲戚遗子女,且该子女随该家庭享受低保,该子女认定为该家庭成员。
17、离婚不离房的算有房,并按现住人口计算面积。
18、户口空挂在亲戚家,借住在亲戚家或另外租住私人房的算无房。
19、劳教释放人员,释放后,户口落在亲戚家中,寄住或租住私人房,享受低保,算无房。
编辑:蒋玲
关键字:兰州市廉租住房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