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公安局户政处根据兰州市《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将进一步放宽户口准迁限制,主要针对买了房子还没有拿到房产证的群众,这部分群众虽然有房,但没落到户口,这给他们找工作及孩子上学等带来不便。因此,市公安局和房管部门协商,作出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绿色”规定:凡在兰州市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且已实际入住,现持有《商品房合同》或《经济适用房合同》、交款发票,开发商提供的该商品房或经济适用房“销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并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已经核准登记但未发证的证明”,符合“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度”基本要求的,可向房屋所在地户籍派出所提出办理户口迁入申请。
住了违建房 户口不予迁入
因建设方违规建设的房屋(手续不全、超层、有产权纠纷等),土地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建设手续不全,无法进行产权登记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一律不予办理户口迁入。申请办理夫妻投靠、子女投靠父母、父母投靠子女户口从外地迁入兰州市,属于世居父母房屋、居住单位房屋、合法自建房屋,以及购买房屋尚未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的, 均可办理迁入手续。而兰州市常住户口居民,除政府明令户口冻结区域,在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之间跨区范围的户口迁移, 红古、永登、皋兰、榆中一区三县在本区县范围内的户口迁移,不受有无产权证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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