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寒冰:解决住房问题必须打破开发商的垄断

甘房资讯 2008-8-23 9:45:48 来源:兰州晨报 【留言,打印,关闭
   甘房网(gshouse.com.cn)讯 没有哪一个民族,像我们这样,被住房问题牢牢绑架,无数人为住房问题忧虑。当那些背负着沉重还贷压力的人们,在浑然不觉中失去笑容,生活的情趣和意义在哪里?现在,许多年轻人的梦想竟然是围绕着能够拥有一套住房展开的。人们选择爱情,有无住房会成为一个极重要的标准。而对于这样的现象,似乎已经没有人感到奇怪。当住房成为年轻一代价值观的核心,这个民族的未来在哪里?
    解救房奴、解决中国住房问题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我的回答是:打破垄断! 
    中国房地产市场存在垄断吗?开发商经常以讥讽的语调反驳这个问题。在强势既得利益集团掌控信息,掌控话语权的今天,有多少真相在被无情地遮掩?而这些说谎者,往往被称为最讲实话的人!黑白颠倒若此。 
   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存在两大根深蒂固的垄断。一是地方政府对土地的垄断。二是开发商对房地产市场的垄断(当然包括对房屋开发的垄断)。 
   地方政府垄断土地出让(拍卖)权,是导致地价上涨的根源。土地储备中心代表政府履行对土地的统一征用、统一收购、统一储备、统一出让职能。 
土地储备中心垄断土地的出让,是导致中国房地产市场畸形发展的一个重要根源。这里面反映出三大问题: 
    第一,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问题。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用土地,而土地储备中心是先储备土地,到底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这个前提就不存在了。因为储备的土地既可能是卖给开发商,供商业开发,也可能是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但是《宪法》很明确规定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没有这个前提就可能违背宪法。我国《宪法》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那么,如果土地储备中心储备土地的前提不存在,就可能违反宪法规定。
  
    第二,“农民集体所有”的“无人所有”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法律最讲准确、严谨。但此处一个“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把水彻底搅浑。“农民集体”指的是谁?到底是农民还是集体?如果说属于农民,农民一不能进行土地交易,二不能将土地抵押融资,产权残缺不全。如果说属于集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仅仅是一个自治组织,无法赋予其所有权身份。那么,“集体”到底是谁?因此,有法律专家指出:“这样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实际上是无人所有。” 
   2006年2月24日,我发表在《上海证券报》上的评论文章《如何防止征地异化为掠夺》指出:“近年来,相当一部分征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而是为了满足特殊利益共同体的私利,一些地方政府将低价征来的土地转卖给开发商,从中牟取暴利,公众并未从中受益。所谓公共利益,不过是权贵资本掠夺链条中的丑陋一环。应该认识到,倘若征地并非为了公共利益,地方政府就不能强制征地,而应该作为市场主体的一方,与被征地农民展开平等谈判,商定市场价格后,实行征地。也就是说,非公共利益的征地行为,其运作应走市场化的道路,而不能动用公权力,进行强制性征地或者掠夺性征地。土地产权不明,则是征地异化为掠夺的另一重要因素。道理很简单,既然土地本不属于农民,既使强征他们又如何维权?” 
   第三,全民土地所有权无法在现实中得到具体体现。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全民所有的土地,购房者在买房时,还必须全额承担土地出让金,即全民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得到体现。 
第四,土地只卖给开发商,即使个人合作建房,也必须通过开发商拿地,造成个人合作建房之路被彻底封堵死,衍生出开发商对市场的强势垄断地位。 
编辑:郑亚平 关键字:开发商的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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