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费第一案”法院一审判决:二手房买卖双方
甘房网(gshouse.com.cn)讯 在二手房交易中,买卖双方支付给中介的佣金上限是多少,3%究竟是单方上限还是双方上限,一直是个纠缠不清的话题。记者近日获悉,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最近作出一项判决,判定买卖双方合计支付中介佣金不得超3%,这是广东省物价局有关红头文件出台后的第一例,意味着司法系统第一次承认了该红头文件的效力,对以后的司法实践影响重大。
佣金起争议三方法庭见
据了解,08年3月,邵小姐通过中×地产购买了郭女士位于滨江东路金雅苑的一处两房单位,成交总价为74万元。当时,双方约定中介费为3万元,约占交易总额的4.054%,买卖双方并于当天交纳了部分中介费。
然而,在回去之后,郭女士与邵小姐不约而同地发现,国家计委、建设部早有规定中介费不得超过3%,广东省物价局并于08年2月对广州市物价局的复函中指出,3%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因此买卖双方向中×地产提出,中介费超出了国家标准,应重新协商确定。而中×地产方面则辩称该3%的上限是指对一方而言,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解释不能作准,现在只收了4.054%,并没有超过双方合共6%的规定,拒绝协商,并最终将买卖双方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总佣金不得超3%
近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的标准应对双方总计而言,合同中超出3%的中介费用的约定无效,被告只需补足3%比例的费用并支付适当的违约金即可。该判决也意味着,该交易中涉及的中介费将从30000元变为22200元。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以往的二手交易中,虽然国家计委、建设部早在95年便出台规定中介费不得超过3%,但规定中并未明确是向单方收3%还是向双方收3%,很多中介行将这一条款解释为“向单方收取不超过3%”,从而在实质上向双方合共收取5%乃至6%。这也成为业内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结果也不尽一致。这种混乱一直持续到2008年2月,广东省物价局以《关于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的形式,首次提出3%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但该红头文件的出台,属于行政部门的解释,不是司法认定,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必然采用。而该判例的出台,则是该红头文件出台后广州市的第一例。
对二手市场影响巨大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杨超彬表示,这次判决的重要性在于,国家计委、建设部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法律效力较弱,而海珠区法院的这个判决,相当于承认了有关文件的法律效力,也成为了以后司法判决参考的第一个有关案例,因此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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佣金起争议三方法庭见
据了解,08年3月,邵小姐通过中×地产购买了郭女士位于滨江东路金雅苑的一处两房单位,成交总价为74万元。当时,双方约定中介费为3万元,约占交易总额的4.054%,买卖双方并于当天交纳了部分中介费。
然而,在回去之后,郭女士与邵小姐不约而同地发现,国家计委、建设部早有规定中介费不得超过3%,广东省物价局并于08年2月对广州市物价局的复函中指出,3%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因此买卖双方向中×地产提出,中介费超出了国家标准,应重新协商确定。而中×地产方面则辩称该3%的上限是指对一方而言,广东省有关部门的解释不能作准,现在只收了4.054%,并没有超过双方合共6%的规定,拒绝协商,并最终将买卖双方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总佣金不得超3%
近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的标准应对双方总计而言,合同中超出3%的中介费用的约定无效,被告只需补足3%比例的费用并支付适当的违约金即可。该判决也意味着,该交易中涉及的中介费将从30000元变为22200元。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以往的二手交易中,虽然国家计委、建设部早在95年便出台规定中介费不得超过3%,但规定中并未明确是向单方收3%还是向双方收3%,很多中介行将这一条款解释为“向单方收取不超过3%”,从而在实质上向双方合共收取5%乃至6%。这也成为业内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结果也不尽一致。这种混乱一直持续到2008年2月,广东省物价局以《关于房地产中介收费有关政策的复函》的形式,首次提出3%是“指向房屋买卖双方合计收取的总的费用标准”。但该红头文件的出台,属于行政部门的解释,不是司法认定,并不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法院要必然采用。而该判例的出台,则是该红头文件出台后广州市的第一例。
对二手市场影响巨大
武汉大学法学博士******杨超彬表示,这次判决的重要性在于,国家计委、建设部和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不属于法律法规,法律效力较弱,而海珠区法院的这个判决,相当于承认了有关文件的法律效力,也成为了以后司法判决参考的第一个有关案例,因此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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